震裕科技: 关于震裕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19 12:03    点击次数:52
证券代码:300953         证券简称:震裕科技            公告编号:2024-136 债券代码:123228         债券简称:震裕转债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卖出持有的“震裕转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震裕转债”的收盘 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根据《宁波震裕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 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震裕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 “震裕转 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召开“震裕转债”2024 年度第一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和 2024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 资金用途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6 日在巨潮 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                                       (公告编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3.7 条规定,经股东大会 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 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同时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 定,“震裕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 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 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 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 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 附加回售权。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 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 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 为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 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 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0.40%(“震裕转债”第 2 个计息期年度,即 2024 年 10 月 20 日至         由上可得“震裕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0.028 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震裕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 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 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 100.022 元/张;对于持有“震 裕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IFF),免征所得税,回售实 际可得为 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028 元/张,自行缴纳利息所得税。   “震裕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震裕转债”。“震裕转债 ”持 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 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 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公司将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 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4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1 日的 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 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 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 无条件放弃。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 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售“震裕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公司资金到账日为 2024 年 11 月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震裕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震裕转债”持有人 发出交易、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 回售、转托管。“震裕转债”在回售期内将暂停转股,暂停转股期间“震裕转债”正 常交易。   四、备查文件 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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